“醉驾入罪”,千呼万唤始出来

来源: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11-2-27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近来一直是公众深恶痛绝的一大“马路杀手”。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如孙伟铭案、黎景全案等。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在以前,常常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解决。比如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然而,“醉驾入罪”此次能够获得通过,实属不易。

  在审议阶段,就有人说“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意味着,今后凡是醉驾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接受司法审判、刑事惩罚。而据此,今后如果再有公务员醉酒驾驶,那么除了“处以拘役”,“开除公职”也将成为其难以避免的命运。因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虽然这新法规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但比以前当做一般违法和行政处罚意义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了质的飞跃。

  在分组审议时,曾有委员认为,对醉驾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笔者认为,如果“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在实践中会很难界定。现行的规定从执行部门层面看,并没有太多的问题,而且效果很明显。

  “醉驾入罪”,实在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很不容易。但愿它能和“欠薪入罪”一样,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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