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人士建议效仿香港设立非法行乞罪

来源:本站    发表日期:2011-2-27

 
信息时报讯(记者魏徽徽张志超)近日来,由网友们零碎、非专业的行动,以及公安部门、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合力发起的微博打拐行动,迅速成为舆论焦点。除却大众的热情参与,记者发现目前广州地区以组织儿童乞讨入罪的案例屈指可数,有司法界人士建议效仿香港设立非法行乞罪。
  少有乞讨罪判刑案例
  记者昨日从广州法院获悉,近年来以组织儿童乞讨罪立案判刑的案例非常罕见,相关办案人员对该罪名亦不熟悉,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还要追溯到全国首宗强迫乞讨案。2007年,360岁老人因租用残疾儿童行乞,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至2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被告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3名残疾儿童乞讨,已构成强迫乞讨罪。由于三名被告人都是初犯,年龄较大,均年届60岁,又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且是文盲,属于事出有因,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实践中多认定拐卖罪
  然而,从微博打拐中,人们也发现拐卖儿童犯罪必须得到更为有力的打击。儿童被拐,一般有两种去向,要么被,要么被逼为丐,但都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广州中院研究室法官马伟峰表示,只要有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式绑架等情节的,均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与之相比,触犯组织乞讨罪的刑罚力度偏轻。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组织乞讨罪属于特殊罪名,若同时存在拐卖情节并造成法条竞合,往往依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认定拐卖罪。
  效仿香港设非法行乞罪
  马伟峰认为,组织乞讨罪的实践作用并不明显,在罪名的认定上何谓组织?而处罚力度最严重仅为七年,这些均有局限性。因此,他建议效仿香港设立非法行乞罪。据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行乞均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500元及监禁1年。持双程证人士如在街上行乞会留下刑事记录,两年内禁止再让其来港。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将父母带子女行乞明确纳入限制范围。
  据悉,20107月,26岁的内地居民宋某带着曾被严重烧伤毁容的6岁儿子,持7日旅游证件赴港,接连5日多次在湾仔柯布连道天桥底行乞。在连日劝离未果后,香港警方日将两母子带回警署查问,并以涉嫌非法行乞拘控涉案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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