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邺检察院工建领域行贿“黑名单”获企业认可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日期:2011-7-5

 

  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之初,由于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不是招投标中的必经程序,给职务犯罪行贿档案查询发挥社会效应带来了很多现实障碍。

  本网记者丁国锋 本网通讯员张金萍朱鸣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领域、设备采购、拆迁安置工程等职务犯罪高发的敏感领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用较为可行的制度和方式,管好企业、管好办事程序、管好人,让他们惧于法律威严而不敢行贿受贿,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地处南京河西商贸重点开发地区,伴随着2014年青奥会主要赛事在辖区内举行,相关的拆迁工程、建设工程也密集上马。从2008年起,建邺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近几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工程建设领域行贿“黑名单”,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查询量也从最初每年10几件,发展到2011年仅半年便已接受查询174件(平均每月近30件),有效扼住了预防行贿犯罪的“咽喉”。

  推进之初步履维艰

  7月1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正在建邺区检察院采访时,参加镇江市一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两名工作人员,来到建邺区检察院预防科开具“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

  “今年已经来了四五次了,没有这个证明就不能参与招投标,尤其是政府建设项目。”该公司项目经理杨成昊向《法制日报》记者出示了刚刚拿到的告知函,函件的内容是在来自江苏及周边共7个省、自1997年1月至今的3000余条信息中,没有该企业的违法情况记录。

  “这样做很公平,也给我们警醒。一旦上了这个黑名单,公司的无形损失和代价将十分巨大。”杨成昊说。

  “建立行贿犯罪黑名单并不新鲜,但要真正发挥黑名单的作用,使社会接受,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建邺区检察院预防科科长崔凤媚介绍,前几年推进黑名单时步履维艰。“以前,重大项目建设中,甲方(即建设方)很少会想到职务犯罪预防。由于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不是招投标中的必经程序,给这项工作发挥社会效应带来了很多现实障碍。”

  “要打破固定的模式和理念,很不容易。”崔凤媚说,“黑名单”最初一年也就使用10多次,是否真正获得认可、进入招投标程序,检察机关都不得而知。

  突破始于重大工程

  针对在推进中遇到的阻力,建邺区检察院决定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打开突破口。

  “围绕江苏中烟公司技术改造、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验楼等10余个重大建设工程,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使这一制度真正有了用武之地。”建邺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2011年年初,建邺检察院正式以专项预防协议的方式,与江苏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正式开展了工程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的合作。《法制日报》记者从该协议看到,作为甲方,江苏中烟将重大招标、采购、验收等关键环节提前通报检方,并明确要求在招标时,将投标单位提供检方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而检方则在协议中明确,为工程建设监督提供法律指导和咨询,针对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查和研究,协同处理参建单位的工程违纪违规行为。

  不久,该工程11家参建单位的查询结果被书面告知江苏中烟。崔凤媚认为,行贿“黑名单”的预防腐败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检察机关对辖区每一起相关案件,在判决后能进入系统,并且建立异地联网查询功能,常年积累下来,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诚信和廉政资料。

  2011年2月25日,建邺区检察院联合监察局、发改局等8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共同制定了《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规定》,确定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后发生在所有领域的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的档案。其中要求所有项目招标人、招标管理机构要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检察院出具的书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对查询结果涉及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还需要将处置情况反馈检察机关。

  呼吁更高层面推行

  “由于目前还缺乏省市一级的类似统一规定,在实践中,还不能将市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纳入该措施范围。”建邺区检察院检察长葛冰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应尽快对这项制度进行全面论证和研究,协调省市一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充分发挥“黑名单”制度的震慑作用。

  此外,还应将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等重点人员纳入该体系,真正将反腐败的责任,转化为行业内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

  据悉,随着2014年青奥会逐步临近,建邺区检察院还将进一步强化青奥用地、工程建设和改造、特许商品经营、赛后资产处置和赛事举办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法律监督,并综合利用检察建议、涉检矛盾排查、加大廉洁教育宣讲工作,确保检察环节各项保障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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