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犯罪嫌疑人广州六成律师反映有时会被监听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日期:2011-6-30

  

广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意见》执行“不尽如人意”,尤其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时———

六成律师反映有时会被监听

  广州律师见当事人要求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不被录音;经批准可复制秘密证据材料……广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今年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出台后,广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执业整体环境是否有所改观?受市人大内司委的委托,日前广州市律师协会组织了调研。结果显示,《意见》执行得有点“不尽如人意”。

  ■《意见》·会见权

  不被监听不被录音

  《意见》第九条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六条规定“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第五条规定“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并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等,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

  ■调研

  30%的律师确定没有被监听

  问卷调查显示,只有30%的律师确定没有被监听、被录音的情形,有60%的律师反映有时被监听但不清楚是否有被录音。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基本都派员在场,问卷调查中侦查阶段派员在场的比例超过70%(一般派员在场51%,全部派员在场17%,一般不派员28%)。

  ■《意见》·阅卷权

  经批准可复制秘密证据材料

  律师阅卷方面,《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经办案机关批准可摘抄、复制秘密证据材料,可查阅机密和绝密材料。再如关于调查取证方面,《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意见》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检察院或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和不批准要书面说明理由。此外,《意见》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建立联系机制,为今后律师协会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反映律师相关诉求提供了依据和渠道。

  ■调研

  阅卷难情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意见》实施后,律师阅卷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在问卷调查中,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得到保障的比例只有25%,审判阶段比审查起诉阶段好,但也只达到65%,实地调查、座谈调查与问卷调查的结果基本类似,阅卷难情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意见》·调查取证权

  不予批准须书面说明理由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意见》规定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明确了检察院或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和不予批准须书面说明理由。

  ■调研

  调查取证权:不配合的达82%

  反映集中在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时,检察院、法院未能及时告知是否批准的决定,及决定依申请调查取证后,不能及时将收集的证据复制并移送申请律师;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能配合或大多数能配合的只有18%,不配合或基本不配合的达82%。

  广州律协会长王波表示,一方面希望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切实尊重落实保障,在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等、尊重、制约、合作的良性机制。另一方面,律师应当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严格按照《意见》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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