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改兵役法吸引青年献身国防 规定待遇提升吸引力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日期:2011-6-29

 

  “说句心里话,我也想家,家中的老妈妈已是满头白发。说句实在话,我也有爱,常思念梦中的她……你不扛枪我不扛枪,谁保卫咱妈妈谁来保卫她……你不站岗我不站岗,谁保卫咱祖国谁来保卫家……”

  上个世纪,这首歌曾经让许多热血男儿怀揣梦想走进了军营,走进了保家卫国的行列。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当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亟需大量高素质兵员,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不高;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初次审议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

  吸引高文化高素质青年入伍

  针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问题,修正案草案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同时,修正案草案增加吸引高文化素质青年入伍的内容。规定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

  增加现役军人基本待遇规定

  针对提升部队对人才的吸引力问题,修正案草案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完善抚恤优待政策。

  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规定了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还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政策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

  此外,修正案草案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之一。

  完善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

  现行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达30多万人,而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一些城镇义务兵退役后由于得不到妥善安置,影响军队和社会的稳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按照义务兵退役后绝大多数由政府发给退役金、自主就业的改革思路,修改了士兵退役安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自主就业。

  二是完善军官退役安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

  三是充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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