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预付话费所有权属消费者 电信商不退余额被指不当得利

来源:法制网    发表日期:2011-6-29

   社会对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服务中“余额不退”的抨击由来已久,北京市消协今天明确表态,相关格式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电信运营商应尽快取消话费有效期,设置提醒及余额退还服务,完善账户话费余额的退返途径。

电信企业在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格式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不同面值充值卡不同的有效期,为预付费账户设定了有效期、充值期、锁定期。锁定有效期过后,消费者的号码将会自动注销,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消费者。

  北京市消协指出,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属消费者。消费者预付话费与电信运营商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服务有效期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服务终止,账户余额并没有发生转让,运营商有返还余额的义务,不能随意侵占;“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当属无效;电信运营商占有的话费余额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应将话费余额返还消费者,否则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话费余额被作废去哪了 专家称电信商有义务公开被冻结话费状态信息

  本网记者万静

  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手机充值卡,都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限,多数充值卡背面的格式条款均规定“超过有效期本卡自动作废”,有的竟然规定“超过本卡有效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卡金额”。《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得知,对于这种被冻结的剩余话费流向,电信公司的客服人员会告知:“还在卡里呢,但是您不能用。”

  北京律师董正伟近日就遭遇这样的尴尬。在6月10日充值卡到期日被停机后,他只好交了20元的充值费后,手机才恢复正常,原先手机充值卡剩余的160多元钱才得以继续使用。

  事后董正伟疑惑:如果不充值,按照电信公司的充值卡规定,这剩余的160多元钱话费就不归自己了!这是什么道理,这不是巧取豪夺吗?

  董正伟的质疑,也是许多有此遭遇的手机用户的共同感觉。

  董正伟粗略算了一笔账。手机充值卡收费模式自开始推行手机使用后就一直存在,目前使用手机充值模式的用户应该过亿,按照最保守的估计,每一个过期作废用户手机的剩余话费是5角,那么话费余额因为过期作废而被冻结的,该是一笔多么巨额的资金?

  这笔钱现在的状态到底如何?电信公司是否有义务公开?广大消费者是否应享有知情权呢?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制定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认为,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中国电信向全国消费者提供手机通讯服务,这就符合《条例》所规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因此中国电信有义务公开被冻结剩余手机话费的数目及流向或状态。

  曾第一个向有关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的社科院法学所的周汉华教授,也认为电信公司应该向消费者公开冻结剩余手机话费的相关信息。而且作为监管部门的工信部也应该对中国电信是否履行该项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

  过期的手机充值卡剩余话费到底应该归谁?知名电信专家、中国法商学院院长王春晖教授认为,过期剩余话费的所有权当然还应该归属于消费者。因为手机充值卡其实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消费者是先预付话费再享受服务,相当于在银行存一笔钱而后分次取用。因此剩余的话费还是应该属于手机用户。对此,电信公司应该提供手机激活业务,让消费者得以继续使用剩余话费。但因为过了充值卡有效期,手机激活存在成本,所以电信公司可以向手机用户收取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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