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霆锋与柏芝看香港与内地离婚制度

来源:法邦网    发表日期:2011-6-21

  近期网络上谢霆锋和张柏芝离婚的事传得很是热闹,最近又有“冠希证实与张柏芝同机玩自拍”大概当初戴安娜与查尔斯王子这样“官二代”的离婚也没有他们两口子这样的令人瞩目。其实,“锋”“芝”两人是香港居民,如果他们在香港离婚,涉及的法律程序还真是与大陆不同。

  首先,在香港的他们如果要离婚,必须去香港法院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也是要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院12个月以后,双方都不反悔,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您瞧,双方都同意,还要等12个月呢,看来在香港结婚是浪漫的,离婚也更“慢”呀。而在中国大陆,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时,只要双方均同意离婚,并提供了五样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结婚证、照片)离婚可以在“瞬间”解决,民政局干部发给离婚证,恢复“单身'状态,咱这儿多快呀。

  其次,判决离婚的条件,香港也与大陆不同。香港《婚姻诉讼条例》规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实有五种,包括通奸、无法共同生活的行为(如入狱、酗酒、赌博、不负供养家庭的责任、不照顾家人的饮食起居、因怕怀孕而不和配偶进行性行为、 丈夫对妻子或子女经常使用暴力等)、遗弃、双方同意离婚且分居一年、双方分居二年以上。而咱们大陆的判决离婚的条件是这样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您看到了吧,咱这婚姻法规定的五种情况但实际上第五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规定有有相关司法解释,按有关的司法解释,又有大约十几种情况也能判决离婚!

  咱这儿判决离婚可以有这么多情况,真是体现了婚姻自由啦。

  再次,关于子女抚养的情况。根据网络新闻,据说张柏芝和谢霆锋在结婚前也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最有名的一条是:“他日无论何种原因分手,张柏芝都可带走自己所有子女。”这两位肯定都提前找了律师,这协议体现了双方的智慧与律师的意见。但同样的情况在大陆这样的协议内容没有什么太大意义。在咱这儿,子女抚养其实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可看多方面的条件,如子女生活环境、父母品行工作情况、父母抚养能力等,单单就是不考虑双方曾有的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如果您或您的朋友在离婚时有这方面的想法可在诉前与律师面谈,制定适当策略,以争取达到要求(是争取子女抚养权或是不要子女抚养权)。

  以上是关于香港与大陆两地离婚程序的区别。其实锋芝双方的新闻中最近在网络上也涉及到了财产的话题,据说有“锋”名下的房产转移到“芝”的名下,这下可以惨了,因为在香港,无论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登记在谁名下的财产就是谁的,在离婚时是谁的,谁取走。这样假如“锋”在结婚后给了“芝”一房产,那么“芝”在离婚时可以获得这房产不必给“锋”什么补偿,这一点跟咱大陆截然相反。在咱这儿,实行的是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法第17条),就是说假如婚后购买一房产,即使房本儿只登记在夫一人名下,妻仍实际上获得其中一半份额,在离婚时当然要分割获得补偿。当然咱这儿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婚姻法第19条),如约定婚后谁名下财产就归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样的“新潮”法律意义文书,鲜见有年轻人来签署,倒是有许多老年再婚者在双方子女的敌视情绪推动下签署这样的“城下之盟”,其实这样的协议是合法的,这样行为也推动了咱这儿婚姻法律制度的进步呢。

  话题说回来,相信大家还是希望看到“锋芝”双方,琴瑟和谐,鸾凤和鸣,如同白雪公主与王子一样“他们从此永远地幸福生活在一起”。让我们为他们祈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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