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师为争案件代理权大打出手 被判各罚300元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日期:2011-6-9

 

  本应懂法的律师助理郭小姐和律师蒋先生,因为争抢一起案件的代理权而大打出手。双方都被派出所处罚后,郭小姐认为处罚不公,将北京房山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昨天上午,房山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郭小姐表示要上诉。

  郭小姐和蒋先生是分属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小姐说,去年1月7日,她到房山城关医院找案件当事人李某,在病房里遇见律师蒋先生。当时她工作还不满一年,想看看别的律师怎么办案,就在旁边听蒋先生说话。蒋先生认为她是正式律师,想抢自己的案子,两人随即争吵起来。“当着那么多人侮辱我,还和同伴动手打我”,郭小姐说,当时她“把蒋先生的眼镜碰掉”,随后报警。城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

  城关派出所调查完毕后试图给两人调解,但双方都不同意调解,于是民警对两人分别做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小姐感觉自己受到委屈,将房山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警方对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郭小姐称,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蒋先生没有伤情鉴定,在此情况下派出所处罚蒋先生符合法律规定,而对她做出罚款300元的决定则有失公平。同时,在派出所时她与蒋先生被关在一个房间,受到了他的威胁。

  房山公安分局的代理人表示,确认双方互殴的过程和伤情,有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现场证人刘某的证言显示,郭小姐确实先打了蒋先生一记耳光,而不是蒋先生先动手。同时,郭小姐对互殴经过的3次陈述互相矛盾,显然在规避事实。调查时双方都暂时待在候问室里,该房间有监控录像,经过调取,没有发现蒋先生威胁郭小姐。民警的执法处罚及裁量并无不当,按照规定,本可以对双方处以5日以下的拘留或罚款。民警本着教育的原则,才对双方各罚款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郭小姐因为争抢案子与蒋先生互殴,有警方的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证实,处罚并无不当。郭小姐称未打人没有证据支持,据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郭小姐表示要上诉,并会起诉蒋先生要求赔偿。

返回     |     上一篇     |     下一篇

Copyright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186号港信商务B座203室 E-MAIL:gzpycfm@163.com

电话:020-84807833   传真:020-34810233   陈律师手机:13697461716 18922134085

粤ICP备11019289号  技术支持:番禺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