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套一价”下月实施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日期:2011-4-29

 

本报讯(记者张楠)购房有无折扣?停车位多少钱?物业费收多少?代办过户如何收费?这些备受购房者关注的价格问题将全部公示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从5月1日起,无论是新建商品房还是存量二手房,销售时不仅要在交易场所公示出每套房屋的单价、总价,连小区停车位的面积和售价、购房可以享受多少优惠折扣等信息都必须标明。在标价之外不得加价,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也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昨天正式对外公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从5月1日开始,消费者到商品房交易场所购房,均可以在醒目位置看到房屋的标价牌和价目表,还可以获得一本详细的价格手册,并同时通过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查询房屋明码标价的情况。

在标价牌或价目表上,消费者将可以看到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等一系列的信息。此外,如果小区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还必须标注出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则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销售存量房,标示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一旦在购房时遇到纠纷,还可以根据商品房交易场所公示出的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举报。

此外,每个购房者还能够获得一本详尽的价格手册,手册上明确标示出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实施细则特别指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一旦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市、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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