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修法细化选举程序确保城乡选举“同票同权”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日期:2011-4-12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表明,我国首次实现城乡选举“同票同权”。

为确保这一目标顺利实现,北京、湖北、宁夏等地纷纷修改选举法实施细则,规定城乡选举“同票同权”,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

北京

将曝光代表候选人简历造假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首次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对选举委员会设置、选区划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相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为了让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真实情况,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湖北

流动人口可参加现住地选举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近日提请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修订草案对计算代表名额人口数和选民登记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突破户籍限制,充分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修订草案规定,选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但是对于因调动、拆迁、婚嫁、购房、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取得原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或由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确认其选民资格后,即可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修订草案还特别针对流动人口作出规定:对于外地户籍的选民,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在取得原选区证明或现居住地确认选民资格后,即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并且对已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只需经核对资格就可继续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

宁夏

首次规定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前不久闭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分配代表的名额”,这标志着城乡实现了代表数量和选举权利的对等。

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和选民不受外界干扰,修改后的实施细则首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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