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QQ号码拘役4个月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日期:2011-4-9

 

  据新华社郑州4月7日电单纯刚南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7日对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盗窃QQ号码的吕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0年7月,吕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自己5位数号段的QQ号的消息。姜峰与吕某联系欲购买此QQ号码。最终双方以4500元成交。

  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该QQ号码被索回。吕某又将密码重新进行设置。

  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吕某一开始答应帮忙,后来就一直推脱不予申诉。于是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吕某将其Q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明知QQ号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站申诉手段将该QQ号索回,使拥有该QQ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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