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施行任职回避制度

来源:大河网    发表日期:2011-4-7

儿子做律师,老子要调离法官岗位。这是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规定。

目前,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有7名法官申请调整了岗位。

6个月内,要主动申请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不久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目前已在法院系统全面实施。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了防止人员更替给办案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考虑到因任职回避退出现有岗位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妥善安置,《规定》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12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该回避不申请,要予以处理

在该《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

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或将其调离现有岗位;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有隐瞒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以及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等情况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对其配偶子女的行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公布举报电话,要求各界监督

该《规定》出台后,截至目前,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有7名法官主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任职回避,这7名同志的工作岗位已重新安排到位。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这项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法院系统廉洁自律工作有了新的提高,可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从而维护公正廉洁司法。省高院已迅速将通知转发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下一步,省高院还将展开自查和公众监督举报程序。审判、执行部门首先在内部进行自查,确保不漏一人。

同时,由高院人事处、监察室和各业务庭相互配合,摸清情况,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邀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王红伟 通讯员 王海清)

返回     |     上一篇     |     下一篇

Copyright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186号港信商务B座203室 E-MAIL:gzpycfm@163.com

电话:020-84807833   传真:020-34810233   陈律师手机:13697461716 18922134085

粤ICP备11019289号  技术支持:番禺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