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刑法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表日期:2011-3-26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附注: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Copyright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186号港信商务B座203室 E-MAIL:gzpycfm@163.com
电话:020-84807833 传真:020-34810233 陈律师手机:13697461716 18922134085
粤ICP备11019289号 技术支持:番禺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