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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表日期:2011-3-26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附注: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提供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员会章程;

  (4)提供必要的经费证明;

  (5)提供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提供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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