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表日期:2011-6-22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太小,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太差,还不能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他们丧失了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维护他们的利益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于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返回     |     上一篇     |     下一篇

Copyright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186号港信商务B座203室 E-MAIL:gzpycfm@163.com

电话:020-84807833   传真:020-34810233   陈律师手机:13697461716 18922134085

粤ICP备11019289号  技术支持:番禺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