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什么是豁免制度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表日期:2011-5-24

        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又称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虽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其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免责条款因而从《反垄断法》的适用中予以排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豁免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对垄断协议同样规定了豁免制度,该条规定的法定豁免条件比较全面,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法定豁免条件未作进一步规定,对有权决定豁免的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
返回     |     上一篇     |     下一篇

Copyright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186号港信商务B座203室 E-MAIL:gzpycfm@163.com

电话:020-84807833   传真:020-34810233   陈律师手机:13697461716 18922134085

粤ICP备11019289号  技术支持:番禺网站建设